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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與細則

Elite Asia服務條款與細則

以下是譯力亞洲與客戶之間設定的協議,並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中闡述了譯力亞洲所提供或將會提供的服務條款與細則。
如果對所提供的服務或任何與服務相關事宜有爭議或投訴,則以本條款和條件為準。 客戶向譯力亞洲提交並簽訂(定義如下)的官方服務合同,表示客戶已閱讀、理解並明確同意受本協議中所有條款與細則約束。

1. 定義及解釋

1.1. 在本協議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否則下述文字及詞語將具有下列所述的含意:

a. 「譯力亞洲」是指譯力亞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譯力亞洲在地化(馬來西亞)私人有限公司、譯力亞洲(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b. 「客戶」是指已接受譯力亞洲發出官方服務合約的個人或企業個體。

c. 「代理」是指客戶授權的廣告代理或其他服務機構,代理會與譯力亞洲就合約列明提供的服務聯絡。

d. 「服務合約」是指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代理所簽訂有關提供服務的合約、建議書和/或報價單。

e. 「協議」是指服務條款與細則。

f. 「條件」是指本協議的條款與細則。

g. 「翻譯」是指在不同媒體格式或平台發佈的翻譯。

h. 「審批詞彙」是指代理或客戶向譯力亞洲提供;或由譯力亞洲建立並獲代理或客戶審批的所有翻譯記憶、術語或詞彙,以提供指定服務。

i. 「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翻譯、排版/印刷、謄寫、文案寫作、校對和編輯、文件合法化、專業口譯員、同聲傳譯與視聽設備租賃、在地化、項目管理、諮詢、培訓課程,、圖案及多媒體設計、網上營銷與網站開發,包括內容管理系統、綜合網上購買平台與搜索引擎優化、搜索引擎營銷活動管理、社交媒體渠道與病毒式營銷。

j. 「源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設計、藝術品、照片、底片、軟盤、繪圖、圖表、圖形、錄音/視聽錄像、圖案、用戶界面、「外觀和感覺」、程式編碼、原稿、CGI應用程式、PHP腳本、軟件及有關發佈、展示、廣播或傳播任何形式的營銷、廣告、創意作品、修改、開發/設計/託管網站而提供或相關線上媒體、電郵、其他網上或通訊科技、電子屏幕(包括LCD、等離子、LED或其他形式)、互動式指南、牆壁投影、環境媒體平台和靜態海報、橫幅、廣告牌、2D / 3D顯示器、印刷出版物及發送予譯力亞洲提供服務的其他材料及物品。

k. 「修改」是指代理或客戶對譯力亞洲交付項目提出的建議修改或修改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翻譯或服務。

l. 有關翻譯或修改的「修改限期」是指修改限期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即將翻譯或修改版本提交予譯力亞洲當刻或適用的時間,而在此前必須已將翻譯或修改版本副本提交予譯力亞洲。

m. 有關翻譯或修改的「修改期限通知」是指譯力亞洲向代理/客戶發出的通知,當中規定了必須將修改要求提交予譯力亞洲的時間。

n. 「交付項目」代表譯力亞洲向代理或客戶所提供的源材料的最後完成版本。

o. 「營業日」是指新加坡、馬來西亞或香港,除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外的所有日子。

p. 「指定收費」是指譯力亞洲所提供的指定服務收費。

q. 「費用」是指提供所需服務應支付的所有費用。

r. 「設備」是指在客戶或代理活動期間,代理或客戶向譯力亞洲要求於指定時間租賃的同聲傳譯或影音設備。

s. 「租賃日」是指代理或客戶為舉辦活動而向譯力亞洲租賃設備的日數。

1.2. 除非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單數詞或個體之含義包括複數詞或個體,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本協議中對「人」的提述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協會、組織、信託、國家或州的代理(適用於每種情況,不論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

1.3. 文中標題旨在方便作為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所有細則闡釋。

2. 代理

2.1. 代理應代客戶處理以下事宜:

a. 有關服務的所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內容、大小和所有其他規格、首次發佈日期、提交源材料、修改及費用;及

b. 接收譯力亞洲發出的通知及其他資訊,代理提供的指示、方向或協議應包含客戶的指示、方向或協議。

2.2. 客戶應授准代理所有有關服務合約及翻譯、修改及源材料的聲明或行動。

2.3. 若客戶終止代理的服務,客戶應立即書面通知譯力亞洲,否則譯力亞洲將繼續將代理視為客戶的代理。

2.4. 若譯力亞洲從客戶和代理或多個代表客戶處事的代理收到任何有關事宜之矛盾或不一致的要求、指示或通知,則譯力亞洲有權只與客戶或其中一間代理處理該請求、指示或通知,並拒絕其他請求及/或通知。

2.5. 若客戶有聘用代理,譯力亞洲將直接與代理就有關服務合約及翻譯、修改、源材料的任何事宜聯絡,並向代理收取費用。 如果客戶未有聘用任何理,或直接指定譯力亞洲提供服務,則無需理會此條款與細則中對代理的所有提述。

3. 價錢與交付

3.1. 譯力亞洲有權在收到評估算所需翻譯的源材料全文及最後文本/表格後,修改價格和/或預計交付日期的服務合約。 譯力亞洲有權在接收源材料後立即進行字數統計。

3.2. 若譯力亞洲的字數統計與客戶最初提交的字數不同,譯力亞洲將通知客戶。 在此情況下,譯力亞洲不會展開工作,且不會將與初次報價及最後報價的價格差異通知客戶。

3.3. 提供服務前,譯力亞洲將通知客戶所有可能會收取的額外費用或交付日期的變更。

3.4. 當譯力亞洲透過電郵、傳真或其他方式將交付項目提交予代理或客戶時,方視為成功交付,且譯力亞洲可按客戶要求顯示通信中的認證。

3.5. 交付日期只在譯力亞洲與客戶通信中有明確確認,方視為有效。 若譯力亞洲延遲交付,將通知客戶原因。

3.6. 譯力亞洲有權將期限適當延長以完成工作。 若譯力亞洲未達到預定的延長期限,則客戶有權商討合理地扣減收費。

3.7. 客戶向譯力亞洲提出的所有其他索賠則不包括在本服務合約的條款內。

4. 客戶特別要求及源材料

4.1 譯力亞洲可能要求代理或客戶提供有關源材料的「審批詞彙表」,並指引譯力亞洲使用。 若代理或客戶未有發送「審批詞彙表」,譯力亞洲將根據其慣常及常規的語義解釋來翻譯源材料中所有專門術語,或根據標準服務流程執行工作。

4.2. 在適當的情況下,代理或客戶需要在選擇翻譯語言時提出。 如果代理或客戶未有提出,則譯力亞洲會假定此兩種模式均可被接受。

4.3. 代理或客戶提交給譯力亞洲的所有源材料必須清晰易明,並且必須按照譯力亞洲指定日期及格式提交(即Word,PDF,JPG,GIF,TIF, Excel,PowerPoint,TXT)。

4.4. 譯力亞洲有權將代理或客戶提交的所有源材料視為客戶要求服務的參考標準。 代理或客戶應確保所有源材料均符合服務合約中規定的要求。

4.5. 若代理或客戶未能準時並以適當或可接受的格式將源材料發送給譯力亞洲,譯力亞洲將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4.6. 在任何情況下,若譯力亞洲認為:

a. 發佈的源材料的任何內容汲及(包括當中任何設計、圖片、文字或聲明):

i. 侵犯任何個人或公司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或

ii. 對任何個體或公司構成誹謗;或

iii. 違反道德或雅俗的社會標準;或

iv. 冒犯種族或煽動宗教敏感情緒;或

v. 違反新加坡任何法律或司法管轄區的相同法律;或

vi. 違反譯力亞洲任何政策;或

b. 若譯力亞洲未能獲得任何翻譯源材料或使用源材料所需的許可或同意,譯力亞洲有權自行決定:

i. 拒絕開始或暫停翻譯或提供任何
需要使用該源材料的服務;或

ii. 要求代理或客戶在譯力亞洲指定交付期限前對源材料的形式及/或內容進行有關修改;或

4.7. 在任何情況下,若譯力亞洲拒絕翻譯或停止執行翻譯或服務,或代理/客戶未在指定交付期限內修改譯力亞洲未滿意的源材料形式及/或內容,譯力亞洲對代理及/或客戶所導致的損失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優化

5. 修改/新增已提交給譯力亞洲之源材料

5.1. 如果代理或客戶希望對已遞交源材料進行修改或新增內容,代理或客戶應向譯力亞洲提交摘要清楚表明提出的更改,但這將收取額外費用。

5.2. 遞交翻譯後的修改或在已完成工作上新增內容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及完成時間有所改變,這將取決於所需修改的性質、範圍、影響及完成量的百分比。 在交付項目修改或新增內容前,譯力亞洲將通知代理或客戶最初列出的收費和/或完成時間之改變。

6. 源材料及交付項目的擁有權

6.1. 所有源材料及交付項目的專有權始終屬於客戶的唯一且獨有財產。

6.2. 儘管上述規定,所有交付項目仍應為譯力亞洲的財產(而非風險),直至譯力亞洲收到全數交付項目的應付費用為止。

7. 處理錯誤、修改及修改限期

7.1. 接受代理或客戶交付內容後,客戶同意為任何客觀或主觀錯誤提交書面摘要,並應在修改限期通書些列明的限期前提交。

7.2. 若代理或客戶在修改限期前已提交錯誤摘要,譯力亞洲則承諾會修改交付項目,且不會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7.3. 若文件包含少於10,000字,代理或客戶的修改期限將為第一份交付稿件起計7日(1個工作周),以處理所有客觀或主觀錯誤或服務問題,以及修改請求。 若文件包含多於10,000字,限期可延長至14日(2個工作天),除非譯力亞洲在書面通知中另有列明。

7.4. 提交正確或已修改的交付項目後,若譯力亞洲在修改限期內未收到任何意見,則將假定機構或客戶已接受交付項目,並對日後任何主觀及客觀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7.5. 若代理或客戶在修改期限後提出需要額外修改,則代理或客戶可以要求譯力亞洲延長修改期限,但這將收取額外費用。 譯力亞洲將會就最初提出的收費和/或完成時間更改通知代理或客戶,然後將所需的修改的內容加入交付項目中。

8. 其他服務細則

8.1. 排版服務

a. 代理或客戶應在提交訂單前向譯力亞洲提供可編輯的設計模板及排版服務所需的重要資料。

b. 譯力亞洲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並保留因代理或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或源資料而違反為其提供服務的承諾之權利。

8.2. 謄寫服務

a. 代理或客戶應向譯力亞洲提供高質量的錄音原檔,以及謄寫服務所需的詳細重要資料,並在提交訂單前列出交付項目的要求。

b. 譯力亞洲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並保留因代理或客戶提供的低質量錄音原檔而違反謄寫服務承諾的權利。

8.3. 文案寫作服務

a. 代理或客戶需完成譯力亞洲的詳細文案概要,以及撰稿員所需的過往及現時資料。

b. 列出的收費基於最初摘要,包括概要協議、基本資料搜集、寫作、校對及編輯、初稿及修改期限前所需的修改內客。 如對概要有大量修改或增加,或需要以上未述的其他工作,則可能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譯力亞洲會在下一步工作前將此類額外費用通知客戶並取得同意。

c. 創意寫作從來都是主觀的。 無論任何原因,若客戶對我們交付給代理或客戶的部分項目感到不滿意,請立即通知我們。譯力亞洲將盡最力解決此類問題。 可是,經過合理討論並清楚了解要求後,若客戶仍然不滿意最終交付的內容,則譯力亞洲將取消與客戶訂立的的服務合約,並只收取50%合約費用。 此費用並不包括最初所有已支付的按金。 工作保證按金將不予退還。 在此情況下,譯力亞洲並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承認失敗或履行完成服務合約的責任。 此外,譯力亞洲將保留版權,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將不得使用任何譯力亞洲交付的內容。 若有使用交付內容,則需支付全額費用。

d. 譯力亞洲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並保留因代理或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或詳細文案摘要而違反其提供文案服務承諾的權利。

8.4. 校對及編輯服務(適用於非譯力亞洲翻譯的文件。)

a. 代理或客戶需向譯力亞洲提供需要校對/編輯的文件,並提供服務最初的源材料。

b. 若有充足的證據顯示翻譯文件的質量低於標準時,譯力亞洲將完全有權收取其標準服務費用。 在此情況下,譯力亞洲會在開始服務前將收費及完成時間通知客戶。

8.5. 文件法律服務

a. 代理或客戶需在提交訂單時列出該文件必須在國內或國際有效。

b. 若代理或客戶未有列明,譯力亞洲將會默認為國內有效。 不論是國內或國際有效的文件,翻譯文件的校對服務都是必須的。

c. 若代理或客戶需要公證文件,譯力亞洲將要求代理或客戶提交原檔文件。

d. 代理或客戶有責任確認提交給政府機構或主管部門的法律文件合符要求。 譯力亞洲將盡力採取措施以滿足要求及交付限期,但譯力亞洲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門機構造成的延誤並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8.6. 專業傳譯服務

代理或客戶需在活動前並在提交訂單至少5個工作天前向譯力亞洲提供活動的詳細資料,並列明受眾語言。 譯力亞洲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並保留因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而違反服務承諾的權利。 代理或客戶可要求譯力亞洲延長工時,但將產生額外費用。 在已完成內容上增加內容而帶來的額外收費應取決於所需工作的性質、範圍及影響。 譯力亞洲將在開始修改前將費用及完成時間之變更通知客戶。

8.7. 即時傳譯及視聽設備租賃服務

a. 代理或客戶需要在提交訂單之前及活動前至少1個月向譯力亞洲提供設備規格,以及需要租用項目的數量要求。 代理或客戶可要求譯力亞洲延長租賃日,但將會產生額外費用及可租賃日期。 因延長租賃日數而產生的價格變化應取決於所需工作的性質、範圍及影響。 譯力亞洲將在延長租賃日前通知客戶價格和可供賃日期。

b. 譯力亞洲不保證可在指定日期租賃設備,除非客戶已簽署服務合約確認預訂,並獲譯力亞洲發出電郵同意。雙方簽署的服務合約後受最終服務要求所限制,最終服務要求必須在活動前至少1個月前提出。

c. 除非另有書面確認,否則代理或客戶有責任確保:

i. 委派的技術專員可在服務合約指定的安裝時間進入場地。

ii. 場地已適當佈置,並放置了平台或桌子。

iii. 所有設備一旦安裝,將保留在安裝原處,而場地在租賃期間並不會用於其他目的(例如晚餐、舞蹈、招待會等),否則設備需要拆除及重新安裝。

iv. 結束後有充足時間拆卸及移走設備。

v. 提前預訂足夠數目的接收器,譯力亞洲無法保證預訂後可以租賃其他額外設備。

d. 代理或客戶將負責向各個代表派發及收集接收器及耳機。 租賃期間,代理或客戶應對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失、盜竊、破壞或損壞承擔責任(由於譯力亞洲疏忽直接造成的損失除外),並應向譯力亞洲賠償此項費用,以更換遺失設備或修理損壞設備所需的費用。 代理或客戶須負責賠償獲發接收器的任何損失,每個接收器價值新幣480元,每副耳機價值新幣50元。

e. 傳釋內容之錄音受版權保護,代理或客戶應在錄音前事先獲得譯力亞洲的同意。 此類錄音需要額外收費。

f. 若代理或客戶在簽署報價時/電郵正式確認後違反其租賃設備承諾,則應支付以下取消費用:

i. 簽署報價單/電郵的正式確認後,收取報價單50%費用。

ii. 若在活動日期前2周取消,收取費用則為報價單的100%。

g. 譯力亞洲保證所提供的設備否正常運作並滿足代理或客戶的指定需求。 譯力亞洲對場地主電源故障或未經授權人士干擾而導致設備無法運行既不承擔任何責任。 譯力亞洲對代理或客戶因即時傳譯系統設備故障而造成的損失既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代理或客戶享有《貿易慣例法》或類似法規列明的條件或保證。在此情況下,譯力亞洲對設備的責任應僅限於設備維修、更換設備或提供等效設備(由譯力亞洲選擇); 或者僅限於再次提供相同服務。

h. 代理或客戶負責支付版權或表演權費用,並就任何有關事項的訴訟或收費向譯力亞洲賠償。

9. 聲明及保證

9.1. 譯力亞洲聲明並承諾提供與標準服務一致的服務方式。

9.2. 譯力亞洲不會對代理、客戶或所有第三方使用交付材料的方式作任何保證或聲明。 譯力亞洲不保證使用有關或內含的資料不會侵犯第三方擁有的任何所有權。

9.3. 上述譯力亞洲的保證及聲明將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擔保,包括適銷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的任何默示保證。

9.4. 代理或客戶聲明並保證以下內容:

a. 他們擁有或為源材料及所有資料的持牌人。

b. 提交的源材料內容及交付內容的所有後期使用均不侵犯第三方擁有的版權。

10. 賠償

10.1. 譯力亞洲對所提供服務或任何有關的附帶、特殊或衍生的損失,亦不對其他個人或實體對代理或客戶的索賠負責,不論索賠的性質或訴訟事由的形式、合約形式、侵權形式或其他形式,或已通知譯力亞洲可能會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或有關提案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內容。 譯力亞洲對任何源材料損失或退還概不負責。

10.2. 基於以下原因而導致的任何訴訟、索賠或請求,客戶應向譯力亞洲及其所有者、董事、高級管理層、僱員、承包商、代表、代理及繼任人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並為其提供賠償、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

a. 遵守本協議的一方

b. 客戶進行的各種商業活動,包括徵稅。

c. 關於交付內容侵犯第三方所有權的索賠。

11. 終止服務合約

11.1. 若客戶違反本協議,譯力亞洲有權終止提供服務。 在此情況下,客戶應緻付在取消日前已交付之有關服務的所有未付費用,以及因違反服務合約而產生的取消費用。 標準取消費為新幣200元或合約總值的10%,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11.2. 若譯力亞洲違反服務合約,則客戶有權終止與譯力亞洲的服務關係並取消任何已提交的訂單。 在此情況下,譯力亞洲應將由代理或客戶所提供的所有源材料歸還予客戶。 代理或客戶亦會在取消期前收到所有已完成的工作。 在上述情況下,客戶只須繳付已完成工作的費用

12. 保密

12.1. 譯力亞洲保證所有代理或客戶提交的源材料保密處理。

12.2. 譯力亞洲保證所有有關或描述源材料性質的資料保密處理。

12.3. 除非獲客戶事先同意,否則譯力亞洲不得將任何與源材料有關的資料透露給需要使用源材料工作的人士,譯力亞洲僱用之員工/承包商除外。

12.4. 若有以下情況,以上規則將不適用:

a. 法律要求譯力亞洲向授權機構披露有關資料。

b. 有關源材料的內容已成為公眾知識,而非譯力亞洲所披露。

13. 付款方法

13.1. 如發現有費用差異,請在收到發票後五日內透過電郵通知譯力亞洲,否則將被視為無效。

13.2. 信貸安排

a. 除非譯力亞洲另有規定為客戶建立信貸安排,否則客戶應在收到有效發票後七日內就譯力亞洲所有服務全額付款。 付款條款將在確認訂單前安排,並在發票上有詳細說明。 譯力亞洲通常透過電郵和郵寄方式發送發票給客戶。

b. 若獲信貸安排的客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轉賬付款,則譯力亞洲有權按每月5%的利率收取財務費用,直至收妥全數款項。 付款須由客戶負責;除非有事先安排,方能接受第三方付款。

13.3. 客戶不得將發票與其他索賠抵銷,除非索賠無可爭議或具有法律效力。

13.4. 若譯力亞洲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收債公司服務強制向客戶收取未付費用,則客戶同意向譯力亞洲支付法律規定的向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收債公司支付的所有費用及佣金。

13.5. 退款:請參閱我們網站www.EliteASIA.co上發佈的最新退款政策,或向財務部索取PDF副本。

13.6. 譯力亞洲保留提交任何拖欠付款的逾期客戶記錄之權利,以便將其記錄在本地特定信貸局中,而金融機構及其他信貸公司可以針對個人或公司貸款及信貸申請評估這些記錄 。

14. 不可抗力條款

14.1. 若有不可抗力阻止或妨礙譯力亞洲對代理或客戶履行的責任,則毋須向代理或客戶承擔責任。 就此情況而言,不可抗力是指譯力亞洲無法控制的所有情況。

14.2. 若因不可抗力而延遲履行服務合約列明之義務,則客戶無權要求減免費用。

15. 合法性

除非譯力亞洲另有規定,否則本協議應受譯力亞洲所在國家之辦事處的法律管轄、執行及闡釋。

(發佈日期: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