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客户与译力亚洲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中规定了译力亚洲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条款与条件。
若对所提供的服务或与该服务所包含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要素有任何争议或投诉,则以本条款与条件为准。 向译力亚洲提交已签发给客户(定义如下)的经认可的官方服务合同,即保证客户已阅读,理解并明确同意受本协议中所有条款与条件的约束。
1.定义与诠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 译力亚洲”是指译力亚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译力亚洲本地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或译力亚洲(香港)有限公司。
b. “客户”是指已接受译力亚洲签发的正式服务合同的个人或企业实体。
c. “代理机构”是指由客户授权的广告代理机构或任何其他服务机构,联系译力亚洲以进行客户已与译力亚洲签约的服务。
d. “服务合同”是指由客户或代理机构代表客户去签署的用于下达其服务订单的合同、建议书和/或报价单。
e. “协议”是指本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f. “条件”是指本协议的一则条款或条件。
g. “翻译”是指要在各种媒体格式或平台上发布的翻译。
h. “批准的词汇表”是指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供给译力亚洲或由译力亚洲创建并经代理机构或客户批准以进行任何服务的任何翻译记忆库、术语或词汇表。
i.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排版/印刷、转录、文案撰写、校对和编辑、文件合法化、专业口译员、同声传译与视听设备租赁、本地化、项目管理、咨询与顾问、培训课程、图形与多媒体设计、网上营销与网站开发,包括内容管理系统、整合式网购平台与搜索引擎优化、搜索引擎营销活动管理、社交媒体渠道和病毒式营销。
j. “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计、艺术作品、照片、底片、软盘、绘图、图表、图片、音频/视听记录、图形、用户界面、“外观”、编程代码、脚本、CGI应用程序、PHP脚本和软件以及为发布、展示、广播或传播任何形式的营销、广告、创意作品或修改或开发/设计/托管网站而提供的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品、网络媒体、电子邮件和其他互联网与通讯技术、数码屏幕(包括LCD、液晶、LED或其他形式)、交互式目录、墙壁投影、环境媒体平台与静态海报、横幅、广告牌、2D / 3D显示器、印刷出版物,以及转发给译力亚洲以进行相关服务的其他项目。
k. “修订”是指代理机构或客户对译力亚洲提出的对任何交付品的任何提议的修改或修订请求,这些交付品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或服务。
I. “修订截止日期”(有关任何翻译或修订本)是指该“修订截止日期通知”中规定的当前时间或适用于该翻译或修订本提交给译力亚洲的时间,即该翻译或修订本必须提交给译力亚洲的时间。
m. “修订截止日期通知”(有关任何翻译或修订本)是指译力亚洲向代理机构/客户发出的通知,指明该修订请求必须提交给译力亚洲的时间。
n. “交付品”表示译力亚洲向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供的源材料的最终处理版本。
o. “营业日”是指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或香港,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共假日以外的任何日子。
p. “注明费率”是指译力亚洲提供的特定服务的费率。
q. “费用”是指应支付给所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及手续费。
r. “设备”是指在客户或其代理机构筹办的活动要求的特定时间内,译力亚洲出租给代理机构或客户的任何同声传译或语音或影音设备。
s. “租用日”是指代理机构或客户为由代理机构或客户筹办的某项活动而租用译力亚洲设备的天数。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允许,否则单数形式或实体的引用应包括复数形式或实体的引用,反之亦然;表示任何性别的字词应包括所有性别。 本协议中对“人”的提述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事务所、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信托、国家或某国家的代理机构(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1.3. 本文中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条件的建设。
2.代理机构
2.1. 代理机构应作为客户的代理机构而行事:
a. 关于服务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规模大小和所有其他规格、首次发布的日期、源材料的提交、修改和费用;以及
b. 接收译力亚洲发出的通知和其他通讯以及代理机构的指示、指引或协议,即构成客户的指示、引导或协议。
2.2. 客户应批准代理机构关于服务合同以及翻译、修改和源材料的所有声明或行动。
2.3. 若客户终止了代理机构的服务,则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译力亚洲,否则译力亚洲将继续将代理机构视为客户的代理。
2.4. 若译力亚洲从客户和代理机构或从一个以上代表客户行事的代理机构收到关于任何事项的矛盾或不一致的请求、指示或通知,则译力亚洲有权针对任何这些请求、指示或通知而行事,以排除其他请求和/或通知,或仅与客户或任何一家代理机构议事。
2.5. 若客户聘请代理机构,译力亚洲将直接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服务合同以及翻译、修改、源材料的所有事宜进行联络,并向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若客户不聘请任何代理机构或直接指定译力亚洲提供服务,则本条款与条件中对代理机构的所有提述均应忽略。
3.定价与交付
3.1. 译力亚洲有权在收到所要翻译的源材料的全文和最终文本/形式并作出评估后,修改定价和/或服务合同的估算交付。 译力亚洲有权在拥有源材料后立即计算字数。
3.2. 若译力亚洲算出的字数不同于客户原先指明的字数,则译力亚洲将通知客户。 在此情况下,译力亚洲不会展开任何工作,而是先通知客户有关原始报价与任何所算出的价格之间的差异。
3.3. 在执行服务之前,译力亚洲会通知客户任何可能的额外费用或交付日期的变更。
3.4. 只有当译力亚洲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将交付品交给代理机构或客户时,才视为已交付,而且应客户的要求,译力亚洲能够出示通信成功的验证信息。
3.5. 只有当译力亚洲与客户在通信中明确确认后,交付日期才有效。 若译力亚洲延迟交付,译力亚洲会告知客户原因。
3.6. 译力亚洲有权获得充足的延长期限以完成工作。 若译力亚洲未达成约定的延长期限的要求,则客户有权就合理降低现行费用而进行协商。
3.7. 客户向译力亚洲提出的所有其他可能的索赔,不在本服务合同的条款之内。
4.客户规格与源材料
4.1代理机构或客户可能需要提供一份“批准的术语表”,并指示译力亚洲就有关所指定的源材料而使用它。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未转发“批准的词汇表”,译力亚洲将根据其惯常和常规的语义解释来翻译源材料中出现的任何专门术语,且另行根据译力亚洲的标准服务流程与程序来执行服务。
4.2. 在适用的情况下,代理机构或客户需要在指示语言变动时予以注明。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未予以注明,则译力亚洲会假定任一类型均令人满意。
4.3. 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交给译力亚洲的所有源材料必须清晰易读,并且必须按照译力亚洲注明的时间和格式(即Word、PDF、JPG、GIF、TIF、 Excel、PowerPoint、TXT)来交付。
4.4. 译力亚洲有权将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交的所有源材料视为其正确的表示,并作为参考来提供客户所要求的服务。 代理机构或客户应确保所有源材料均符合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规格。
4.5. 由于代理机构或客户未能及时适当或以可接受的格式来转发任何源材料而导致延迟交付,则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责任。
4.6. 若在任何时候,根据译力亚洲的认定而有以下情况:
a. 任何源材料的发布所涉及的任何内容(包括其中的任何设计、照片、文字或声明):
i. 侵犯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或
ii. 构成对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诽谤;或
iii. 违反道德或体统的公共标准;
iv. 抵触种族或宗教敏感性;或
V.违反在新加坡(或发布相同法律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或
vi. 违反译力亚洲的任何政策;或
b. 翻译任何源材料所需的任何许可或同意,或使用源材料所需的许可,若尚未获取,则译力亚洲有权自行决定:
i. 拒绝开始或停止该项翻译或提供任何
需要使用此类源材料的服务;或
ii. 要求代理机构或客户在译力亚洲注明的截止日期(关于此类修订或更改)之前,对源材料的形式和/或内容进行此类修订或更改;或
4.7. 在任何情况下,若译力亚洲拒绝翻译或停止执行任何翻译或服务,或代理机构/客户未能在译力亚洲指定的期限内对源材料的形式和/或内容作出审查或修改并达致译力亚洲的满意度,对于代理机构和/或其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害和/或损失,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优化
5.提交源材料给译力亚洲后再作修改/添加
5.1.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要对已提交的源材料再作修改或添加,代理机构或客户应向译力亚洲提交一份摘要以清楚表明所建议的更改,但这将涉及额外收费。
5.2. 工作已在进行中才事后提交修改或添加的内容,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成品更改部分应取决于所需更改内容的性质、程度和影响,以及已完成工作所占的百分比。 译力亚洲会在进行更改或添加并将其合并入交付品之前,先通知代理机构或客户有关原始注明费率的价格和/或完成时间的更改信息。
6.源材料与交付品的所有权
6.1. 源材料和交付品的全部专有权,始终是客户的唯一专有财产。
6.2. 尽管有上述规定,所有交付品仍应为译力亚洲的财产(而非风险),直至译力亚洲收到为生成该交付品而进行的工作的全部适用费用为止。
7.处理错处、修订与修订截止日期
7.1. 收到交付品材料后,若代理机构或客户在其中发现任何经证实或可感知的错处,则客户同意就此提交一份书面摘要,并在“修订截止日期通知”中注明的“修订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7.2.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在修订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了一份错处摘要,则译力亚洲承诺会更正交付品而不向客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7.3. 对于多达1万字的文件,代理机构或客户的修订截止日期为收到第一份草稿之日起的7天(1个工作周),以解决任何经证明或可感知的错处或服务问题,并提出修订请求。 对于长达1万字以上的文件,此期限可延长至14天(2个工作周),除非译力亚洲在书面通知中另有示意。
7.4. 提交经过更正或修订的交付品后,若译力亚洲在修订截止期限内未收到任何评论,则译力亚洲将假定该机构或客户已接受该交付品,并且对过后相关的任何经证明或可感知的错处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在修订截止日期之后要求对交付品进行进一步修订,则代理机构或客户可以要求译力亚洲延长修订截止日期,但这将涉及额外收费。 在将所需的修订内容合并入交付品之前,译力亚洲会先就有关原始注明费率的费用和/或协议完成时间的更改而向代理机构或客户发出通知。
8.其他服务的条件
8.1. 排版/排字印刷服务
a. 代理机构或客户应在提交订单之前,向译力亚洲提供可编辑的设计模板,连同排版服务所需的要素详情。
b. 针对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或源材料有所欠缺,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有权取消其提供服务的承诺。
8.2. 转录服务
a. 代理机构或客户应向译力亚洲提供高质量的音频源,以及转录服务所需的要素详情,并在提交订单之前注明交付品的要求。
b. 针对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或源材料有所欠缺,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有权取消其提供转译服务的承诺。
8.3. 文案编辑
a. 代理机构或客户需要向译力亚洲提供一份有关译力亚洲简要调查表的详细文案摘要,以及撰稿人要求的过去和当前信息。
b. 注明费率基于原始摘要,还包括与摘要、基础研究、撰写、校对与编辑、初稿提交以及修订截止日期之前所需的修订等的相关通讯。 若对摘要进行了重大更改或添加,或需要以上未提及的额外工作,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在进行进一步工作之前,译力亚洲会先通知客户有关此类额外费用以达成协议。
c. 创意写作是主观的。 若出于某种原因,客户对提交给代理机构或客户的部分工作不完全满意,请通知我们,译力亚洲将尽最大努力解决此类问题。 然而,若经过合理讨论并明确确认要求后,客户仍然不满意最终提交的内容,则该客户与译力亚洲之间的服务合同将被取消,仅应支付合同费用的50%。 这将不包括一开始就已支付的任何押金。 用于保证工作的押金将不予退还。 在此情况下,译力亚洲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失败或无法完成服务合同的责任。 此外,译力亚洲将保留版权,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译力亚洲已编写的所有内容。 若使用了提交作品的任何部分,则须全额支付商定的费用。
d. 针对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或详细文案摘要有所欠缺,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有权取消其提供文案服务的承诺。
8.4. 校对与编辑服务(适用于并非由译力亚洲所翻译的翻译文件。)
a. 代理机构或客户需要向译力亚洲提供所需校对/编辑的文件,并提供对之进行服务的原始源材料。
b. 当有充分证据去证实翻译文件的质量低于标准时,译力亚洲将完全有权采用其标准服务费率。 在此情况下,译力亚洲会在执行服务之前,先通知客户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
8.5. 文件合法化服务
a. 下订时,代理机构或客户需要指定该文件应有效行使于国内还是国际。
b.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未指定此选项,则译力亚洲会假定第一个是合意的选项。 在这两种情况下,翻译文件的校对服务都是强制性的。
c.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要求对文件进行公证,译力亚洲将要求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交原始文件。
d. 代理机构或客户要提交合法文件给哪些政府机构或主管部门,则有责任去核实它们的要求。 尽管译力亚洲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去达到要求和交付期限,但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官僚机构造成的延误,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8.6. 专业口译员服务
代理机构或客户需要在活动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交订单之前,向译力亚洲提供活动的详情,并指定交付品所用的语言。 针对相关信息有所欠缺,译力亚洲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并有权取消其对活动的承诺。 代理机构或客户可以要求译力亚洲延长工时,唯须支付额外费用。 对已展开的工作再作添加,由此导致的价格变动应取决于所需进行工作的性质、程度和影响。 译力亚洲会在进一步修改之前,先将价格及完成时间通知客户。
8.7. 同声传译与视听设备租赁服务
a. 代理机构或客户需要在活动前至少一个月提交订单之前,向译力亚洲提供设备规格的要求及有意租用的每项物品数量。 代理机构或客户可以要求译力亚洲延长租赁日,唯须支付额外费用及视可用性而定。 增加租赁日,由此导致的价格变动应取决于所需进行工作的性质、程度和影响。 译力亚洲会在延长租赁日之前,先将价格及可用性通知客户。
b. 译力亚洲不保证设备在注明的日期可用,直到活动前至少1个月译力亚洲以电邮形式通过已签署的服务合同来确认预订并予以接受,经双方签署服务合同,并视最终服务要求而定。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代理机构或客户有责任确保:
i. 获指派的技术人员可以在服务合同中指定的安装时间进入场地。
ii. 会议场地经过适当布置,并放置了平台或桌子。
iii. 所有设备一旦安装,将保留在原位,而安装之处在租赁期间将不会用于其他目的(如晚餐、舞蹈、招待等),以免导致设备需拆除和重新安装。
iv. 在各程序结束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拆卸并移除设备。
v.应提前订购足够的接收器,因为译力亚洲无法保证在预订后会有额外的设备可供使用。
d. 代理机构或客户将负责分发各别的接收器和耳机给每位代表,以及收回。 在租赁期间,代理机构或客户应对设备遭遇的任何损失、盗窃、破坏或损坏承担责任(不包括由于译力亚洲的疏忽而直接造成的损失),并应就更换已丢失的设备或修理已损坏的设备所需的费用,而向译力亚洲作出赔偿。 任何接收器一旦发给代理机构或客户、其客户或代表,如有损失,代理机构或客户应负责赔偿——每个接收器价值为$480.00新元,每副耳机价值为$50.00新元。
e. 口译词语的录音受版权保护,代理机构或客户在录音前,应事先获得译力亚洲的许可。 所需的此类录音须额外收费。
f. 若代理机构或客户在签署报价表/电子邮件确认书作为正式确认后,却又取消其租赁设备的承诺,则应支付以下取消费用:
i. 签署报价表/电子邮件确认书作为正式确认后,报价的50%。
ii. 若在活动日期前2周取消,则为报价的100%。
g. 译力亚洲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具有正常性能,足以满足代理机构或客户指定的要求。 因场地主电源故障或未经授权的人员干扰而导致设备无法运行,译力亚洲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机构或客户因同步口译系统设备故障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译力亚洲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代理机构或客户有权享有《贸易惯例法》或类似法规隐含的条件或保证的福利,在此情况下,就设备而言,译力亚洲的责任应仅限于维修设备,或(由译力亚洲选择)更换设备或提供同等设备;或就服务而言,应仅限于再次提供那些服务。
h. 代理机构或客户负责支付版权或执行权利的费用,如有此类事项的任何诉讼或收费,则应向译力亚洲作出赔偿。
9.声明与保证
9.1. 译力亚洲声明并承诺执行服务的方式是与其标准服务程序一致。
9.2. 有关代理机构或客户或任何其他方可能将可交付材料用于任何用途,译力亚洲对此不做任何保证或声明。 译力亚洲不保证在使用其中任何与之相关或包含的信息时,均不会侵犯第三方拥有的任何所有权。
9.3. 上述译力亚洲的保证和声明代替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对特定用途的适销性或适用性的任何暗示保证。
9.4. 代理机构或客户声明并保证以下内容:
a. 他们拥有或作为源资料及其所有组件的被许可人。
b. 提交的源材料的内容以及对交付物的任何后续使用,均不侵犯第三方拥有的任何版权。
10.赔偿
10.1. 因译力亚洲提供的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任何偶然、特殊或结果性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或损失,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对代理机构或客户作出的任何索赔,译力亚洲对此概不负责,不计索赔的性质或诉讼因由的形式,无论是合同或侵权或其他形式,即使译力亚洲已在相关提案和其他文件中所含的任何内容而获告知这类损害的可能性。 译力亚洲对任何源材料的任何损失、损坏或退还一概不负责。
10.2. 客户也应赔偿译力亚洲及其所有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承包商、代表、代理及其继承人由于以下原因而导致,引起或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法律费用),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a. 任何一方遵守本协议,
b. 客户进行的任何商业活动,包括所征收的各种税款。
c. 因交付品侵犯第三方拥有的任何所有权而涉及的任何索赔。
11.服务合同的终止
11.1. 由于客户违反本协议,译力亚洲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在此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在取消日之前已经完成的有关服务的所有未付费用,以及因违反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取消费用。 $200.00新元的标准取消费或合同总价值的10%,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11.2. 若译力亚洲违反服务合同,则客户有权终止与译力亚洲的服务关系并取消任何已提交的订单。 在此情况下,译力亚洲应将之前由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供的所有源材料退还给客户。 代理机构或客户亦会在取消日之前收到所有已完成的成品。 在此情况下,客户仅需承担适用于已完成的成品费用 。
12.保密性
12.1. 译力亚洲保证代理机构或客户提交的所有源资料的内容将被保密。
12.2. 译力亚洲保证有关或描述所有源资料性质的一切信息将受到保密。
12.3. 除了需要访问源资料以进行工作而由译力亚洲雇用的雇员/承包商以外,只有在获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译力亚洲才会将任何源资料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12.4. 若发生以下情况,以上规定将不再适用:
a. 译力亚洲应法律要求而向授权机构披露此类信息。
b. 除了由译力亚洲披露之外,与源资料有关的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知识的问题。
13.付款
13.1. 关于费用差异,请在收到发票后(5)天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译力亚洲,否则该项输入将被视为有效。
13.2. 信贷安排
a. 若译力亚洲与客户之间已建立信贷安排,则除非译力亚洲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应在收到译力亚洲的有效发票后七(7)天内,就译力亚洲提供的所有服务全额付款。 付款条件将在确认订单之前安排,并在发票上详细说明。 此类发票通常由译力亚洲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发给客户。
b. 若已建立信贷安排的客户未在议定的期限内转账付款,则译力亚洲有权按每月5%的费率来收取财政费用,直至收到全部应付款为止。 独由客户负责付款;只有在事先安排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其他方付款。
13.3. 客户不得将发票与其他索赔抵销,除非这些索赔无争议或可以依法执行。
13.4. 若译力亚洲需要聘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收债公司的服务以强制向客户收取未付费用,则客户同意向译力亚洲支付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收债公司所征收的全部费用和佣金。
13.5. 退款:请参阅我们在网站www.EliteASIA.co上发布的最新退款政策,或通过我们的财务部门索取PDF副本。
13.6. 译力亚洲有权提交任何拖欠付款的客户逾期记录,以便将其列入客户本国指定的信用局的记录中,并且金融机构及其他获批准的信贷公司可以针对个人或公司贷款和信贷申请来评估该记录。
14.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阻止或阻碍了译力亚洲履行其在服务合同下的义务,则其对代理机构或客户一概不承担责任。 就此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是指译力亚洲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
14.2. 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在服务合同下的义务,则客户无权要求减免费用。
15.合法性
除非译力亚洲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应遵照译力亚洲所在国的办事处的法律去管辖,执行和解释。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